各部、处、室,各教学教辅机构: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从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将可以享受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详见附件)。为了更好的为教职工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从2019年1月1日起,我校将采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远程办税端的方式,由个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教职工须通过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APP“个人所得税”客户端填写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并准确填写任职受雇单位信息(纳税人识别号450100498506569),学校财务处将在次月根据教职工个人填写的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按照税法规定,新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每月预扣,按年汇算清缴的方式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3.教职工应当依法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留存资料以供税务机关核查。
4.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远程客户端已经上线,教职工可以下载手机APP注册并完善个人信息,2019年1月1日以后可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操作。请大家于1月15日前通过APP客户端将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报送。
此项工作系重大民生利好,希望全体教职工高度重视,认真研读文件材料,切实利用好政策,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附件: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2.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培训资料.pptx
3.“个人所得税”APP简易操作指南.pptx
财务处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