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桂幼师财〔2017〕12号)

作者: 时间:2017-11-22 点击数:

 

 
 
 
桂幼师财〔201712
 
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财务收支审批办法(2017年修订)》
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教学教辅机构,教育厅幼儿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推进学校经费管理制度改革,防范财务风险,[*1] 2016年制定的财务收支审批试行办法予以修订,并已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办法(修订)》(桂幼〔201611号)同时废止。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1110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财务收支审批办法
2017年修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推进学校经费管理制度改革,防范财务风险,[*2] 规范经费收支管理,严格控制使用大额度资金和超预算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暂行办法》(桂幼师党〔201025号)、《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会制度(试行)〉等三个会议制度的通知》(桂幼师党〔2015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财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审批的基本原则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按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谁审批谁负责。审批人对所审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二)归口原则。[D3] 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四)预算控制原则。[D5] 经费审批须按预算项目和额度审批,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审批。
二、收入的审批办法
学校的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具体分为各类学生的学费、培训费、住宿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等各项收入。所有收入必须按财务制度的规定,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一)学校各项收费收入必须由各业务部门提出,经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由财务处向自治区物价局申报,自治区物价局批准备案后才能进行收费。
(二)各项收费要严格按经自治区物价局备案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的收取,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129号)和《关于实施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桂财资〔201213号)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才能进行收费。
(四)属于事业收入的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属于服务性收费收入的必须填写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发票。
三、经费开支的审批办法
预算按照“两上两下”编制流程,报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党委会审定通过后实施。经费支出时必须要遵循审批制度,按权限层层负责,严格审批,严格控制经费的使用范围,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一)预算经费使用的审批权限。
1. 1万元以下的,不需呈文,由部门(系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直接审批
2. 1万元(含)以上的,须呈文逐级审批具体如下:
1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先由部门(系部)[*7] 会议或系部党政联席会议[*8] 讨论通过,再由部门(系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2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先由部门(系部)[*9] 会议或系部党政联席会议[*10] 讨论通过,再由部门(系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最后呈校长签批。
3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先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和审定。
450万元(含)以上的,先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党委会审定。
5)房屋修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基本建设和不动产购置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510号)、《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桂幼师国资〔20171号)、《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自主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桂幼师国资〔20172号)、《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印刷管理办法》(桂幼师20177号)等相关制度执行。
3.审批签字权限一览表
序号
审批人
审批签字权限
备注
1
部门(系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1万元以下
不需呈文。
报账时,附上相关票据,审批人按审批权限在报销凭证上签批,按报账流程办理报账手续。
2
分管业务校领导
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
需呈文逐级审批。
报账时,附上部门请示、部门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和票据,审批人按审批权限在报销凭证上签批,按报账流程办理报账手续。
3
校长
3万元(含)以上
需呈文逐级审批。
报账时,附上部门请示、部门会议纪要、学校相关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和票据,审批人按审批权限在报销凭证上签批,按报账流程办理报账手续。
(二)具体经费的审批和报销。
1.学校一般公用经费。
1)人员经费。人员经费包含在编、离退休、学校长期聘用、临时聘用、学生等各类人员的费用。
学校发放的工资、各项津贴、补贴、劳务费,按学校确定的标准经人事部门审核,逐级签批后由财务处依法依规进行发放。
2)学生助学金、奖学金、特困生补助、勤工助学补助等各类学生奖助学金、学生外出比赛津补贴、学生见实习补贴等,经学生工作处审核,逐级签批审批后由财务处依法依规进行发放。
3)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会经费等政策性支出,逐级签批审批后由财务处依法依规进行缴纳。
2.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指上级下达或学校安排的用于特定项目的专门性经费,包括教学专项、质量工程专项、幼儿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特殊教育专项等。专项经费按自治区财政厅序时进度执行,必须用于已确定的项目。
专项经费使用部门自下达之日起15日内必须将审定通过的预算使用方案报学校审计室、学校财务处备案。预算使用方案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和审定;单项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费支出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党委会审定。支出时按上述预算经费使用审批签字权限标准执行,逐级签批凭票据和相关附件到财务处报销。
专项经费审批按学校审计室要求,达到审计审批标准的必须经审计室审批,不得化整为零,逃避审计部门事前监督。[*11] 同时,要大力推行专项执行进度。各项目负责人要明确职责,加大力度推进上级专项的落实。
3.系部、幼儿教师培训中心经费。
1)人员经费。由系部、幼教培训中心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交教务与科研管理处或人事处签字备案,最后由财务处发放。
2)公用经费。逐级签批后凭票据和相关附件到财务处报销。
4.学校行政职能部门及教学教辅机构(除系部、幼教培训中心外)经费。
学校行政职能部门及教学教辅机构的经费,主要用于部门日常开支及承担学校相关业务开支,包括: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培训费、印刷费、一般设备费、维修等。各部门的经费由部门负责人集中掌握使用。各项经常性、消耗性的支出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不得层层分解。在预算下达的经费使用范围内使用,逐级签批后凭票据和相关附件到财务处报销
[*13] 5.“三公经费。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按上级和学校的公务接待、校车管理、因公出国和培训等文件要求执行。
6.科研项目经费
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按上级和学校的有关文件和要求执行。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逐级签批后凭票据和相关附件到财务处报销。
7.房屋修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的经费。
房屋修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在审定的预算使用方案内支出,按上述学校行政职能部门及教学教辅机构经费使用审批权限标准和学校审计部门相关制度要求,逐级签批后,凭票据和相关附件到财务处报销。
8.基本建设、不动产的经费。
基本建设、不动产的经费。包括:对外支付的设计费、征地费用、审计费用、可研报告费用等;对外支付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决算款、监理费等。
该类资金在审定的预算使用方案内支出,严格按合同(协议)规定支付。由项目负责部门依据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提出付款申请,经过监理公司、项目跟踪审计部门、学校项目现场代表、审计部门负责人、经办会计、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审核,逐级签批后,凭票据和相关附件到财务处报销。
(三)二级核算部门(区教育厅幼儿园)已拥有独立预算口和财政支付系统,财权独立,预决算与学校同级,需按自己的特点制定新的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报学校备案。原学校制定的《关于调整教育厅幼儿园经费使用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的通知》(桂幼师财〔2015〕16号)同时废止。[*14] 
(四)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和有效性,逐级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特殊情况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四、其他规定
(一)因学习、工作需要,分管业务校领导离校期间,由校长委托授权其他校领导审批。
(二)因学习、工作需要,各部门负责人在离校期间,必须授权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代管本部门工作,同时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经分管业务校领导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
(三)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财务审批权限的规定。
(四)凡属于政府采购、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固定资产购置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支出。
(五)加强学校内部审计,特别是对科研经费、基建、大型维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重大项目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学校内部审计全程跟进,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支出。
(六)各系部要制定系部的二级相关管理制度和会议制度。
(七)经费审批实行回避制度,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应由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或上一级负责人审批。
(八)各部门及个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财务业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员,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此办法为准。本办法涉及的政策、文件、规定等,如遇政策变化,则按最新政策文件执行。
六、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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