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票据合法。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财政票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
2.内容完整。各种发票、收据必须写清楚付款单位名称(注意:“付款单位”须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填制发票的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金额数字不得涂改,大小写必须正确、相符。如购买物品较多不能在发票上直接填列物品名称,需附销货单位出具的盖有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的购物清单。
3.使用公务卡报销的必须保存好刷卡消费小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