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须知(2018.7.1起执行)

作者:财务处 时间:2018-09-27 点击数: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销户业务须知

201871日执行)

一、注意事项

(一)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核验

(二)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人业务当日办结(特殊情况除外),单位批量业务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如申请人姓名与附件上姓名不符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公证书)

(四)提取额度不超过已付房款、已偿还贷款本息、已付房租、重大疾病个人自付部分的当期实际支出,不足部分不再补提。

(五)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住房消费支出时,父母、子女方可申请提取。

六)职工本人现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银行账户(借记卡)的,提取申请表可不需单位盖章确认。

(七)职工婚姻状况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婚姻情况和房产归属证明材料。

(八)网址及表格下载 :http://www.gxqzgjjfzx.com

(九)业务咨询、投诉电话0771-12329

(十)业务办公地址

政务中心服务部: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

东葛服务部:南宁市东葛路7号临街综合楼三楼。

(十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销户业务以现行国家和自治区及我中心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为准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二)提取人身份证

(三)情形另须提供如下材料

1.属偿还购房贷款的(款结清1年内)提供

(1)银行贷款合同

(2)银行还款对账单(加盖银行业务章)

注:在我中心贷款的,以上两项不需提供。

2.买单位住房的提供

(1)购房合同(协议)

(2)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2年内)

(3)属危旧房改造的,提供危旧房改造批文和购房职工的准购证。

(4)属市场运作建房的,提供房改办同意所在单位市场运作建房的批文;如购房人为非建房单位职工的,提供房改部门允许购房的资格证明。

(5)属集资建房的,提供房改办同意所在单位集资建房批文;批文超5年的提供《全额集资住房实际交款计算表》或房产证(2年内);如购房人为非建房单位职工的,提供房改部门允许购房的资格证明。

(6)属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房改部门评估表或房产证(2年内)

3.属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提供

(1)购房合同(二手房买卖契约)

(2)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二手房须提供购房发票)

(3)属商品房的,提供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2年内)

(4)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2年内)和契税完税凭证

4.属购买保障性住房(仅限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提供

(1)认购协议书或购房合同。

(2)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

(3)申请人同意提取款项转入房地产开发公司银行账户的声明

(4)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证明(加盖房地产公司印章)。

5.属自建住房,提供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证),且在开工2年内提出申请。

(2)购买材料发票或支付工程款票据

6.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1)房屋安全检测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1年内)

(2)与施工方签订的合同或工程预算书

(3)购买材料发票或支付工程款票据

7.属无房缴存职工租赁住房的,提供:

(1)属租住公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租缴交流水单(加盖银行业务章)

(2)租赁普通住房的,申请人面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诺书》,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

8.属享受城镇最生活提供

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家庭特困证明

9.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内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提供

(1)疾病诊断证明。

(2)1年内的医疗结算发票(如发票未载明医保和个人自付费用的,另须提供个人医保结算表、城镇医保部门或新农合部门开具的报销单据)

(3)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证明。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账户封存且在我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二)提取人身份证

(三)按情形另须提供如下材料

1.属离休、退休的提供

本人离休、退休证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2.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

(1)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下岗证

(2)申请人面签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3.属异地转出的,须在异地中心稳定缴存公积金半年以上并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出。

4.属出定居的提供

(l)离职证明。

(2)国外长期证明。

5.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提供

(1)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证明

(2)提取人与死者(被宣告死亡者或被宣告失踪者)的关系证明

(3)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属证明(包括继承/遗赠公证书、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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