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1-07-20 点击数:

各部、处、室,各教学教辅机构,教育厅幼儿园:

现将《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保证财务、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办学效益,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在进行学校各项改革中,必须保证各项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学校财力集中,提高调控能力,在规划学校事业发展和建设时必须考虑学校财力的承受范围,量入为出,做到收支平衡。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措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秩序,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对学校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核算、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监督、财务清算等。

第五条学校领导人、财务机构负责人、财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财经法规,按本办法进行财务活动,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接受法定单位检查与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领导依法领导会计工作,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第七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八条学校设置财务处,学校财务处为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拟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收入分配方案;负责经学校讨论通过的各类资金分配方案的调配和使用;配合监督、检查学校各部门经费执行情况和收入执行情况;对校级财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领导和指导二级财务的财会业务;配合全校的资产清查;负责全校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负责学校各项税金的申报及缴纳;参与学校筹资和有关重大经济规划和决策;其他财务与会计工作。

第九条学校根据财务工作需要,设立或撤销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或撤销由校财务处提出,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实行综合财务管理,对预算内外收入实行统筹安排,保证学校预算的计划性、统一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学校预算安排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不编制超出学校综合财力能够承受的赤字预算等原则。

第十二条编制学校预算包括两方面:一是按规定报上级审批的部门预算(以下简称为“部门预算”);二是校内经费收支预算(以下简称为“校内预算”)。编制预算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部门预算编制由各部门上报本部门预算,财务处汇总提出建议方案,经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初审后,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按国家预算收支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核定批复后执行。

校内预算的审批程序由各部门提出预算建议数,经分管校领导审核,财务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上级下达的经费指标,结合学校自身财力,充分考虑学校发展规划及各部门收支计划,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平衡,提出控制数(预算建议草案)报主管副校长初审后,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下达预算控制数,分管业务校领导监督各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预算和校内各部门预算一经确定,就要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预算支出金额或预算支出项目。对超出预算或者无预算的支出项目,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应严格把关不予开支。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谁签字谁负责。

第十四条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因国家政策或有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决定后,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校内各部门预算要调整,需要由部门提出,经财务处、主管校领导和校长同意审批后方可执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款项支出调整,需按规定程序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若发生未列入预算的临时性、突发性专项经费,又无法在部门预算中开支的,由相关部门向财务处提出经费需求报告,财务处根据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学校财务处根据本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填制、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

第十七条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少列或不列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少列或隐瞒收入,收入不及时入账。

(三)随意改变费用开支标准或计算方法。

(四)随意调整结余及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

财务部门有权对各部门的日常财务管理实施检查,有权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其他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做好本部门的财务工作。财务处应审核各项费用开支的合理性、合法性;拒绝和制止不合理、不合法的费用开支行为,并有权利和义务向上级报告。

第十八条账务处理程序:按照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总分类科目、明细分类科目,使用财政部统一的会计编码,二级、三级科目根据本单位的需要而设置。

第十九条会计账簿的设置,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并遵循如下原则:

(一)便于全面系统反映本单位经济活动情况。

(二)便于及时反映和控制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化。

(三)如实计算和反映财务收支,正确计算和反映结余、盈亏分配。

(四)适应本单位经济核算的要求。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应该按国家有关要求,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还经办人更正、补充;对有明显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处理。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根据复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及时登记会计账簿,定期进行记账凭证汇总,登记总账,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等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编制财务报告前,应将财务报告期的会计事项处理完毕,进行账账、账款、账实核对,按规定进行财产清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第五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收入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非偿还性资金。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上述收入中,除财政补助收入外,均需按照国家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纳入预算外资金统一管理。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相应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所有的收入必须按财务制度的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坐支、挪用、私分学校收入。

第二十六条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经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取得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第二十七条学校各项收费票据的领购、登记、保管、使用由财务处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六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三大类。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校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学校各类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财务部门根据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开支,财务处应当按学校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各项支出严格按照经费审批制度执行,经费的支出必须要遵循和坚持“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学校的经费由校长统一管理,按权限层层负责,严格审批。各部门要指定负责人审批本部门预算经费开支,严格控制经费的使用范围,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拒绝办理。

第三十一条支出管理实行经费本制度,支出按部门预算的明细项目进行分指标控制,财务处监督各部门执行。

第七章结余及分配管理

第三十二条结余是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余包括事业收支结余、经营收支结余、专项资金结余。

第三十三条学校可供分配的结余有事业收支结余和经营收支结余,按73比例分配于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一是作为事业基金弥补以前年度或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生活待遇。

第八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根据国家规定设置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各项专用基金的核算按规定的来源渠道,在财务处进入账户后按照专款专用,先提后用,单独核算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九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管理。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存货等。

1.现金和存款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2.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应收及暂付款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支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款项,是学校给单位和个人的债权。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及暂付款,不得长期挂账,一年至少清理一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财务人员不得私自核销。

3.存货的管理。存货指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率。严格存货的清查和盘点制度,对存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1.学校应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应严格审批程序,详见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教财基〔2009115号)。固定资产报废的变价收入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的管理和核算,由财务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入修购基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3.固定资产的购置严格按年度收支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各部门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办理采购手续,信息中心负责提供参数,并协助论证。采购计划由财务处统一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4.学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每年至少进行盘点一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校名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资产。

第十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六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的管理。学校为改善办学条件向金融机构贷款、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借入的款项。学校本着慎重稳妥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借入款项,加强对借入款项的监控和管理,保证按时归还。

(二)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费。学校在日常结算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学校财务处和各部门应及时对应付及暂存款进行清理,按时结算。

(三)应缴款项的管理。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务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类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四)代管款项的管理。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本着“先收后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财务监督的内容包括学校综合预算的编制和实施,经费收入与分配的管理,经费的合理开支,货币资产和实物资产的管理,二级会计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

第三十九条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凡属于借贷款项以及重大经济合同的事项,均须由学校组织审计论证,报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审批,取得法律保障。凡1万元以上的工程支出都须经审计部门审计核实后才可办理验收结算手续。

第四十条为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护学校公共财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凡发现违反下列事项的均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私分公共财物,侵占国家财产,挪用库存物资和现金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

(三)收受贿赂,回扣的;

(四)违反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坐支套取现金的;

(五)不通过财务,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的;

(六)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制度等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二条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学校二级核算机构停止经营,划转合并,必须经学校研究同意,才可进行划转,撤并。划转撤并时对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给接收单位。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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